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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审批机构编制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编稿时间: 2015-07-17 05:31 来源: 未知 浏览:

 

   (一)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 

  [案情介绍] 

  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S市为Z省经济欠发达的市,2006年全市GDP列全省13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为了推进经济发展,2007年S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D某提出调整方案。S市编办主任D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G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D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L某商量过,他也同意。但是,D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G某的决定。G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要求他起草方案。H某见G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G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2007年8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S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9月,S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2007年10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 

  但是,由于市投资发展促进局与市发改委、经委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导致两个机构成立后,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不仅没有大的进步,反而有一定的退步,2008年全市引进外资额比2007年减少了近30%。另外,2007年原已谈妥到S市投资的某跨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因政府机构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决定放弃在S市的投资。 

  [案情分析] 

  行政机构设置涉及对政府组织结构框架的基本设计和规划,加强行政机构的审批管理,对于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S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S市政府在明知报省里不会同意的情况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超越审批权限设立了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给S市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属于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 本案中,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明知市政府擅自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为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仍一意孤行,个人独断,是该越权审批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情节较为严重,可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 S市编办主任D某依据《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于G某错误的意见提出过正确的意见,虽然没有被G某采纳,但其尽了提醒的义务。对于G某明显违法的决定,D某拒绝执行,其行为是正确的,其对S市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没有责任。 

  3. S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明知G某的决定违法,仍按照G某的要求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了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也应依照《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共同参与了违规审批行政机构违纪行为,为违纪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追究相应责任。 

  5.市委书记L某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可依据他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追究其责任。 

  6. S市政府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虑其还存在越过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意见的程序,要求不具有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权的H某草拟设立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的方案的情节,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意见,情节较为严重,可以从重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依据《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可给予H某警告处分。 

  3.对于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可分别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于市委书记L某,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规定,建议S市政府改正。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案 

  [案情介绍] 

  L市是我国中部的人口大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筑质量和安全、文化市场等执法机构普遍反映人手不足。2004年以来,市城管局、建设局、文化局等部门多次向市编委申请增加行政编制。但是,自2002年L市政府机构改革后, L市的行政编制已经分配完毕。2006年,中央编委曾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给各地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但省编委分配给L市的行政编制,L市没有给执法机构分配。 

  在2007年8月L市编委会议上,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要求市编办主任C某研究提出解决执法机构人手不足的办法。编委会议后,C某与市编办副主任L某、W某商量,提出在行政编制之外,设置一种新的编制类型—执法编制,专门用于各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该类编制专门用于解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人员需求,使用执法编制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公开向社会招录,为国家公务员身份。L某、W某对C某的意见表示赞同,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2007年11月,C某先向Z某作了汇报,Z某赞同C某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2007年12月,L市再次召开市编委会议,会议上C某正式提出了设置执法编制的意见,得到了市编委会议的同意。同时这次会议议定为市城管局、环保局、建设局、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8个部门增加执法编制65名。截止2009年12月,L市编委共批复下达执法编制569名,其中市本级317名,县级252名。 

  [案情分析] 

  按照规定,人员编制类别的设定权归中央,任何地区和部门无权自定编制类别。这是人员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L市在行政编制之外,自行设置执法编制,是超越权限审批种类的违规行为。这种违规下达“地方粮票”的做法,扰乱了行政编制管理秩序,给公务员队伍管理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予以坚决制止。而且,2006年中央编委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曾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在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今后不得自定行政编制。L市的做法与中央编委的通知精神也是相悖的。 

  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三年中,L市批复下达了569名执法编制,对L市的政府管理造成了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本案中,L市编办主任C某为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的承办人,违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向市编委会议提出错误的意见,导致市编委会议错误决策,其应负直接主要责任。市编办副主任L某、W某同意C某违规审批编制种类的意见,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对于C某的错误意见表示赞同,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没有制止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问题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3.其他编委成员在违纪行为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4.按照《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规定,对以上责任人员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的规定,在应受处分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的违纪行为,应按照《机构编制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和《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L市编办主任C某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编办副主任L某、W某警告处分。 

  2.对于市编委主任、市长Z某,可以采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3.对于市编委其他成员,按照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L市超越权限审批的执法编制,应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 

  (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案 

  [案情介绍] 

  K市为S省管辖的地级市。按照K市建设局的“三定”规定,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和1个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按照S省关于非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 

  2006年8月,K市人事局依法核定K市建设局主任科员职数为4名,副主任科员职数为3名。2008年5月,K市建设局开展了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有3名正科长、2名副科长在竞争中落岗。2008年6月,建设局向人事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用于安置竞争落岗人员。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S某认为建设局的要求不符合《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不予办理。建设局长Z某得知后,找到人事局长Y某,希望他通融办理。Y某即找来S某,要求他按照建设局的要求起草批复,送人事局分管非领导职数管理的副局长X某审核后报他签发。X某也认为该行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建议不予审批。但Y某坚持同意增加建设局非领导职数。2008年10月,经Y某签批,K市人事局给建设局下达了增加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的批复。此事引起了其他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部门的攀比,相继要求市人事局增加本单位非领导职数。 

  [案情分析] 

  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K市人事局按照建设局“三定”规定的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和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核定建设局内设机构主任科员4名、副主任科员3名,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人事局核定增加建设局3名主任科员和2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违反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引起了市级机关多家部门的反响,扰乱了非领导职数管理秩序,构成了违纪,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在本案中,Y某作为人事局主要负责人,执意要求违规审批非领导职数,其为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 

  2.本案中,S某为承办人,X某为审核人,虽然他们曾提出过正确的意见,但在Y某没有改变决定的情况下,仍执行Y某明显违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的”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Y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S某、X某可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 

  3.对于违规审批的非领导职数,应按照规定宣布批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