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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督办反馈制度

编稿时间: 2015-11-15 12:00 来源: 未知 浏览:
  1、本办各项重要工作的督查反馈由综合督查科负责。
  2、各科(局)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规划,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纳入全年重要活动安排的工作,由综合督查科逐月督查,及时向办领导反馈进展情况。
  3、对于办主任会议、办务会议决定的重要工作,或办领导单独交办的事项,各有关科(局)都要及时向办领导反馈落实完成情况;到期没有完成的,也要说明原因,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4、建立工作月报告制度。对本月工作的总结要实在、精炼;对下月工作的安排,要具体安排到周。
  5、有关科(局)的重要调查、督查、检查、考察等活动都必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及时向办领导或主任会议反馈情况。反馈情况要真实准确,提出建议要切实可行。
  6、通过办主任会议、编委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业务科(局)在一周内通知有关单位,并迅速办理有关手续。凡没有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有关科(局)在一周内函告申请单位人事科,反馈函由分管办领导负责签发。
  7、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交代的工作和重要批示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调查研究,草拟反馈意见,分管办领导审核,办主任签发,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8、对工作落实情况及机关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在办务会议上进行一次讲评,讲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凡部署安排的工作,各科(局)及有关责任人不能及时完成的,予以通报;无故拖延,或因为不及时反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或适当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