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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编稿时间: 2015-07-06 12:00 来源: 未知 浏览:
  1、本办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按时上下班,不擅离工作岗位,不缺岗。
  2、严格外出报告与请假制度。干部请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由科长批准(科长请假报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一律报主任批准。各科(局)人员因工作需要短时外出而办公室无其他人员时,在市区的告知综合督查科,出市区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向主任请假。
  3、凡向办领导或科长请了假的同志,应通知综合督查科负责考勤的同志进行考勤登记,并在本办通知公告栏内写明去向和往返时间,以便随时掌握人员去向,方便工作联系。
  4、不能按时上下班者,应向本科(局)负责人或办领导报告。住机关院内迟到5分钟、院外迟到10分钟以上不能说明原因的,记迟到一次。工作中不准串岗,不准办私事,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在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凡因事因病请假者,应将本人负责而又急需处理的工作交给有关同志办理,不得因请假影响工作。
  6、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但一年中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取消年休假。
  7、考勤情况由综合督查科负责登记检查,每周抽查一次,每季度在公开办事栏中公布一次。全年无故迟到、早退、旷职超过8次者或全年事、病假超过20天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