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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几点感想(学习《民法典》有感

编稿时间: 2022-06-14 01:57 来源: 综合科 浏览:

登记科  张乾

下面我结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谈一下自己的想法:法律赋予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资格,使事业单位能够独立自由的在市场中活动,参与市场资源配置。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双法人问题

首先,双法人现象或多或少普遍存在。前期,省登记处让核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各个地市的事业单位或多或少都存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的情况。一些事业单位在工商办的有营业执照,在我们这里办的也有法人证书;另外,此次幼儿园上收需要在我们这里办理登记,但是有的之前已经在民政办理过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导致信用办系统里面有两个信用代码(相当于有两个身份证号)。

其次,双法人现象存在先天性缺陷。事业单位双法人既有公法权力亦有私法权力,能够以双重身份在市场与非市场领域开展业务,它有可能在享受双重权利的同时,规避本该承担的义务。双法人的存在表明一个社会组织具有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合法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司法人最根本的区别是一个是公益性,而另一个是盈利性,我们一些公益服务职能,一般不宜或者不能完全由社会服务代替,也不能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

至于双法人现象的治理这涉及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深层次的问题,我在此就不班门弄斧了。此次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有些单位都有两个证书。

二、关于事业单位财务未独立影响法人资格的问题

目前,2019年409家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中有55家财务未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符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按通说观点即以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和赔偿等民事责任,这就包括了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法定性。法人的本质在于能不能说“我的”,法律赋予了单位独立的人格权(没有生命权,健康权)(举例)。作为一个财务未独立的单位,面对办公室的一台电脑,能不能说“我的”,如果连购买这台电脑发票抬头都写的是主管部门,而不是本单位,那还有什么资格说是“我的”。就像一个满18岁的人,他应当是一个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人,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责任和后果,至于其上大学是否还从父母那里要钱,法律是不关心的。总之,财务未独立单位,其独立法人资格是存疑的。

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一些小散弱事业单位可能编制很少,财务未独立核算,有的单位会说自己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有专项资金需要开户,那我们还是得给他们办证。1.而有的单位:日常工作中根本不需要使用法人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有的单位来注销的时候证书还是崭新的,人家说这个证就放在柜子里基本上没动过)。2.有的单位证书领取后,登记业务办理不够主动,反正它不需要去银行开户,即使登记系统里将其冻结对他也没有什么影响,每年年度报告时得催着才来完成;3.有的单位注销时需要清算,提交的清算报告里面只有一点固定资产,没有流动资金、负债等等,再一看后面的附件,随便算上办公室的几个电脑、桌子、柜子就完事了。这些问题给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带来一定不便。

另外,民法有一个“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6年司法考试在这个制度的问题上考了6分,这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包括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等情形,其中人格混同指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只要有这些情况就不再承认其独立法人资格。(举例)对于事业单位法人还没有相应的说法,但是按司法解释通说观点进行类推解释,这个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应该是适用的。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待修订完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94年公布,已修订3次,最新的是16年修订施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是19年最新修正的;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1998年出台,只04年修订过一次,至今已有16年未更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法可依,但至今还是暂行条例,内容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高,缺乏有效处罚措施,有待修订完善完善。这需要与事业单位运行实际相结合,通过修订《条例》内容,破解登记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提高登记管理质量,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益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由于自己确实业务水平有限,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