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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中以权谋私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编稿时间: 2014-02-11 03:08 来源: 未知 浏览:

 

   (一)机构编制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Y省Z市建设局局长W某为了安置人员,向市编委申请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市编办事业科经过调研论证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中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没有必要再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W某得知后,找到市编办主任G某,希望他向市编委提方案时,能建议同意成立这个事业单位。G某此时正为2名直系亲属大学毕业无处就业发愁,就提出批复成立建筑质量安全监理服务中心,要给他2个名额安置亲属,W某答应了。于是,G某要求事业科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同意成立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不久,市编委会召开编委会议,同意了市编办的审核意见,批复成立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批复下达后,W某未经公开招聘,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安置了G某2名直系亲属。

  [案情分析]

  这是在机构设置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例。

  编办是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委会的参谋助手。对于部门增加机构的申请,绝大多数地方编办能够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要求部门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依据,然后纵向衡量该部门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情况,横向类比其他地区类似机构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上级领导的相关精神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比较重要的,还要进行实地调研或者外出调研考察,有的还要召集相关部门的同志和专家开专题论证会进行论证。在提交编委会讨论前,相关议题和审核意见还要与财政、人事等部门进行沟通。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编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编办的领导,利用编委领导对编办的信任,例如本案中的Z市编办主任G某,用审核建议权作为安置2名直系亲属以事业单位工作的交易筹码,假公济私,属于在机构编制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可建议Z市市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将其调离Z市编办主任这个岗位。

  2.W某安置G某2名亲属的做法,违反了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公开招聘的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应按照人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违规安置的G某2名亲属,应按照人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G市林业局所属的林业管理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8月,编制15名,实有人员15人。L某的女儿在林业局下属的另一个事业单位—林业设计院工作。林业设计院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运转困难,而且下一步还将推向市场,改制为企业。对此,L某想把女儿调到林业站工作。考虑林业站已经满编,市编办不会同意办理入编手续,L某就提前宴请了市编办负责控编审核的综合科科长W某和副科长Y某。在酒席上,L某请W某和Y某帮忙,并给了每人一张4000元的购物卡。在随后的控编审核中,W某和Y某合谋,在《入编通知单》编制数量一栏中将林业站的编制数量填写为16名,实有人员填写为15名,这样林业站就空编一名。然后W某将《入编通知单》报市编办分管副主任G某审批,G某见空编一名,就在《入编通知单》上签了“同意入编”,并加盖了市编办的公章。根据市编办的《入编通知单》,市人事局、财政局分别办理了L某女儿进入林业站工作的人事调配和工资统发手续。

  [案情分析]

   1.W某和Y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L某宴请,并每人接受李某一张4000元的购物卡,为L某女儿谋取个人私利,属于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2.W某和Y某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共同合谋欺骗领导,存在共同故意,属于共同违纪,应分别追究责任。

  3.W某和Y某合谋,故意错误填写林业站的编制数量,造成林业站空编一名的假象。市编办分管副主任G某在不知数量有假的情况下签批了“同意入编”,不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

  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W某和Y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D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L县县长、县编委主任Y某在2008年9月即将调离前(2008年10月调任M县任县委书记),突击个人签批3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5人为超编安置。按“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程序,经报D省编办分管领导同意,监督检查处处长Z某与监督检查处工作人员D某一起到L县进行了专项查办。经调查核实,Y某存在2008年9月个人签批3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5人为超编安置的事实。Y某得知省编办调查组在L县调查的情况后,害怕自己受到责任追究,晚上到调查组住处找到Z某,拿出一张3万元的储蓄卡,希望Z某高抬贵手,被Z某拒绝。Z某在L县的调查结束后,Y某晚上又找到Z某家,再次拿出3万元的储蓄卡,希望Z某高抬贵手,Z某接受了。第二天,Z某对D某说,Y某成长起来不容易,这次发现的问题就不上报了。然后向省编办领导报送了未发现Y某违规个人签批、超编安置人员问题的报告,办结了这个专项查办件。2009年11月,Y某因贪污受贿被纪检机关查处,交待了向Z某行贿3万元的事。

  [案情分析]

  廉洁从政,是我们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但是,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利用手中的职权,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庸俗哲学,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影响了执行公务的公正性。本案中,Z某带队对Y某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专项查办,真实、准确地查清事实是其责任。但是其接受Y某3万元的储蓄卡,并为Y某隐瞒违规违纪事实真相,属于典型的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1997]2号)“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Z某开除党籍处分。

  2.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Z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