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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编稿时间: 2014-02-11 03:45 来源: 未知 浏览:
  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守党纪国法和工作纪律,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2、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
  4、坚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其个人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和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报告内容。禁止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5、严禁本办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或在公共休闲场所打牌赌博。
  6、认真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基建项目、人事工作和政府采购等制度,以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末位表态制。
  7、严守“控编、控标、控购、控费”的公务用车配备采购制度。
  8、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请托单位或请托人的钱物和请吃、请钓、请跳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办事或提供方便、报销票据。在市直单位联系工作时,不准在其单位就餐。
  9、严守财经纪律。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不准私自以公款请客,办公室各类开支及用车情况逐季如实公布。
  10、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办干部职工配偶、子女及旁系亲属的工作调动、分配、安置等编制问题,应向组织汇报清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组织出面协调。自己应主动回避。严禁背着组织就机构编制问题擅自向有关单位打招呼,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11、不搞超标准接待,上级或外地客人来本办指导考察,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接待,在指定地点就餐,做到既热情又俭朴。否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