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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 制

编稿时间: 2022-06-14 10:06 来源: 未知 浏览:
     一、编制的概念
  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过被授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的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及对职位(岗位)的分配。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⑴编制员额的规定;⑵各职位(岗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的规定;⑶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的规定;⑷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
  二、行政机构的编制
  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行政机构的编制都应是行政编制。
  三、核定编制三原则
  是指核定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其承担的职责,二是根据财政供养能力,三是要精简。
  四、编制的分类
  1、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
  2、事业编制。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3、专项编制。指规定使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下达的编制。专项编制只能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内,不能用于其他。专项编制能直接体现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结构的某些积极意图。一般用于充实加强某项工作或调整人员结构、人员比例等。
  4、政法专项编制。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我们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

  5、周转编制。是为了缓解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用人需求,由中央编办专门核定,省编委办单独管理,专门用于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的编制,属于行政编制。“周转编制”主要面向应届或历届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招录。招录的大专毕业生使用“周转编制”到乡镇工作,按照实名制实行统一管理,单列统计,不列入行政编制统计范围,毕业生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周转编制即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