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编制常识

第五章 机构改革

编稿时间: 2022-06-14 10:06 来源: 未知 浏览:
    一、机构改革的定义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转变职能。(2)理顺关系。(3)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二、机构改革几项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主要有四层意思:
  ①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因职能而设机构);
  ②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
  ③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总体职能;
  ④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
  ①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
  ②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
  ③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要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①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和层次成反比;
  ②管理幅度与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
  ③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
  ④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
  ⑤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注:管理幅度指管理的数额
  4、权责一致原则,有三层意思:
  ①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
  ②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
  ③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注:一般来讲,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应负连带责任。
  5、精简与效能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①机构设置要精简;
  ②人员编制要精干;
  ③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的原则,包括两层意思:
  ①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②有关政府机构的各项规范要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三、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
  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是改进、发展和完善党政机关组织机构形式的两个主要环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从联系方面看:(1)对象一致。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都是以党政组织机构为其行为的作用对象。(2)内容一致。改革和管理都是为了使党政机关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所作的一种调整行为。(3)目标一致。两者的行为都是为了建立一个结构比较合理、功能比较齐全、运转比较协调、效率很高的组织机构。
  从区别方面看:(1)大与小的差别。改革是使党政组织形式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结构形式;而机构编制管理则是使党政组织形式发生较小的变化,是在保持现行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发生的变化。(2)全局与局部的差别。一般来说,改革都将涉及职能、机构、编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等多层次、多侧面、多因素的改革;而管理则是对现存党政机关组织形式实行局部的、单项的调整。(3)时间上的差别。改革一般是阶段性、短期的行为;而管理则是经常性、长期的行为。(4)功能上的差别。相对来说,改革倾向于进步,是发展,是对旧的扬弃,对新的创造;而管理则是倾向于稳定,是维护既存的组织形式。
  四、行政体制的定义
  行政体制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五、行政区划体制
  行政区划体制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六、 “三定”
  1、“三定”的定义。“三定”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2、“三定”的由来。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那就是“三定”的雏形,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理念,此时,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自此,“三定”沿用至今。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后又改称“三定”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使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的称谓,并不统一,处于通用的状况。
  3、“三定”的法律地位。“三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却是法律性规范文件,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三定”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有效措施,是部门规范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明确指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就规定了“三定”在执法依据中的地位。